第三十一条
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以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损失的情况,不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