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