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种子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中小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力量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