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卫生等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整体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形成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分析、研判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指导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监测评价基本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