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卫生等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整体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形成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分析、研判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指导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监测评价基本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