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的饮用水。

学校应当对提供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设置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并定期维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