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的体育活动、卫生与营养及其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