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十八条有效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引导、支持其参加体育活动。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伴未成年学生共同进行体育锻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