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学生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并经常开展以班级、团体为单位的体育竞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