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学生因病或者残疾等不宜参加体育科目考试的,可以申请并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暂缓或者免予参加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应当修满体育课程,并成绩合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