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个年度内因同一不文明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曝光。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