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三)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四)不在微信、微博、论坛等网络媒体上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不损毁或者侵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