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倡导公民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礼貌;

(二)不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喧哗和大声接打电话;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散场时随手带走垃圾杂物;

(五)文明如厕,便后冲水,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清洁;

(六)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携带宠物到禁止宠物入内的公共场所,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自觉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携犬外出时由成年人使用犬链牵引;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抢座、占座,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关爱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

(九)文明节庆,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十)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十一)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十二)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注重家庭教育,恪守家规家训,养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勤俭持家的优良家风;

(十三)诚心待邻、与邻为善、互帮互助,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十四)文明公约中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