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在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账目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移交资料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