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对方。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