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