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