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