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业广告、宣传品,并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