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