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实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