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商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引导守法、诚信经营,依法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