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倡导文明出行,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规范化,依法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及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