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