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旅游设施;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三)在景区乱扔垃圾;

(四)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五)不服从景区安全管理;

(六)其他违反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