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损毁旅游设施;(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三)在景区乱扔垃圾;(四)违反规定拍照、摄像;(五)不服从景区安全管理;(六)其他违反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