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开门窗;

(二)侵占公共绿地等场地围合庭院、种植花木果蔬等植物;

(三)堆放物品、私接管线等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正常通行;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六)装修房屋时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