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可以依法委托机构具体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