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品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推广,就地销毁蚕种,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更改蚕品种杂交组合型式的,责令就地销毁蚕种,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