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原蚕种的经营,由省蚕种机构根据全省普通蚕种的需求总量有计划地调拨到省属蚕种场和市(州)蚕种机构,由市(州)蚕种机构按计划调拨到蚕种生产单位。普通蚕种的经营实行合同定购,由蚕种生产单位与蚕种经营单位签订销售合同,纳入各级蚕种机构的产销计划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