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工作报表和环境质量情况报告等必要资料的,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