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