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活动产生的垃圾,并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