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报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