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报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