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市开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