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政公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