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