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消防验收合格;
(三)规划核实合格;
(四)土地验收合格;
(五)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梯验收合格;
(六)燃气工程验收合格(燃气设施配套的区域);
(七)物业服务用房已落实,已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5日内,持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市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