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市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转让合同应当明确项目转让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分割与处理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