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未达到项目资本金解除监管条件的还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受让人应当重新领取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