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侨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加强有关华侨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