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侨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加强有关华侨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