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华侨,可以依法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享有成员权利,承担成员义务。

华侨出国定居前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按照本人意愿决定保留或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保留股权的,享有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