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宅基地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按照当地村(居)民补偿和安置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

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