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保护华侨和华侨投资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支持华侨和华侨投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支持华侨投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发明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