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华侨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有价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本省投资。华侨以其在中国境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内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