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落户,并核发居民身份证。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华侨在本省落户应当符合的条件,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