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华侨的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就业、医疗、民政、交通、邮政、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房屋租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税务、公证等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为华侨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