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华侨的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

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就业、医疗、民政、交通、邮政、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房屋租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税务、公证等事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为华侨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