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未编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没有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