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尊重历史,体现民族文化、地域特色,实现人口、产业、空间、土地利用和城市文化遗产等规划的有效整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