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放养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马、牛、羊、猪、犬等家畜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反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违反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