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避开主干道,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和规范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的单位、居住区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